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65号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润州区正芹办公用品店、陆正芹: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州区正芹办公用品店、陆正芹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陆正芹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035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103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5元。
现本案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