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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少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352号
案件名称谌少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谌少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少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可照,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少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继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少军及其辩护人杨可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起,被告人谌少军受他人雇佣在本市白云区齐富路新景街2、4、6号首层109、111仓库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接收和发送假冒“Dr.Jart+”品牌化妆品。

同年11月13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谌少军,当场查获假冒“Dr.Jart+”品牌化妆品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600元)、“Age20’s”化妆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谌少军的户籍材料,涉案品牌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认定[2019]15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的视听资料,证人谷某、余某1、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谌少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少军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的“Age20’s”的产品,因爱敬产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为“AekyungAge20’s”,“Age20’s”商标经该公司注册未成功,假冒产品使用的商标与爱敬产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故公诉机关对本案中假冒爱敬产业株式会社的“AekyungAge20’s”商标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人民币4648900元应扣减指控的“Age20’s”的产品价值人民币1308300元,被告人谌少军的犯罪数额应为人民币3340600元。

惟被告人谌少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谌少军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谌少军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谌少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谌少军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谌少军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另涉案的“Age20’s”的产品虽然不作为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但该产品为假冒产品是确定的,故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少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谌少军手机1台、锁匙1串、假冒“Dr.Jart+”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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