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2号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银石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GregoryThomasLUKASIK,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贸城H幢43号。
投资人:王成军。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