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A207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京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卫清。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京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