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254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彬,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