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02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与黄河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经理。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因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