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12号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健一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焕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姗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林与被告济南健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林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