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1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金元,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湘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赵双英(已判刑)租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村8组彭某家2楼的3间房作为制作假酒的窝点,伙同其丈夫暨被告人孙金元采取将“绵竹大曲”酒、“湘泉”酒等低价位白酒灌装到“水井坊”、“国窖1573”等较高价位白酒的酒瓶中再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上述高价位白酒并予以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孙金元伙同赵双英采用上述方式生产并销售假冒“水井坊”、“国窖1573”等酒的注册商标的假酒300件给在高桥大市场经营酒生意的任玉华,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元。
2019年3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城市管理大队民警对赵双英租赁的彭某家2楼的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被告人孙金元与赵双英生产的假冒“水井坊”白酒96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48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6瓶、假冒“酒鬼内参”白酒12瓶。
案发后,被告人孙金元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款2万元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金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获的“绵竹大曲”酒和“湘泉”酒的照片,查获的假冒“水井坊”、“国窖1573”酒的照片,同案犯赵双英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人彭某辨认同案犯赵双英的笔录及照片,同案人任玉华辨认同案犯赵双英、被告人孙金元的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赵双英辨认被告人孙金元、同案人任玉华的笔录及照片,国窖的商标注册证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LZLJD鉴字9011第2019009号鉴定证明书,水井坊的商标注册证和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水鉴字(2019)NO.0010539号鉴定报告,证人彭某、谭某、任某的证言,同案犯赵双英、同案人任玉华的供述,被告人孙金元的供述以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元结伙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金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孙金元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款,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金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孙金元已退缴的非法所得款2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天喜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鑫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