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刑更654号罪犯杜光体,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光体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