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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田非法经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刑更710号
案件名称王洪田非法经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洪田

案由

案由非法经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刑更710号罪犯王洪田,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苍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田犯非法经营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8000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洪田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洪田的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王洪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洪田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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