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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与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80号
案件名称刘斌与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斌;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80号 原告:刘斌,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圆圆、林珊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143号金荣光大厦A栋8E。

法定代表人:徐丽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斌诉被告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斌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晨日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斌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刘斌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原告刘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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