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559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373009N。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美廉美服装广场,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743号,注册号500235605814926。
经营者:李宣清,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美廉美服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