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85号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段荣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洪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密市君源车行,经营者杜吉忠,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娘娘庙社区居委会。
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密市君源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同日,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名称为“电动车(牛电皮卡)”(专利号:ZL201730626097.1)外观设计专利提起另案侵权诉讼,在该另案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0年4月23日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专利被请求宣告无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