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118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科视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W,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43号(7)。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科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