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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文山市思文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5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文山市思文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文山市思文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30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某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市思文书店,住所地文山市xx街道xx路。

经营者:王某。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思文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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