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14号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旺升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银禧楼首层第2卡。
经营者:李代芬,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旺升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