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97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尚艺烫染之家,住所地河南省经营者:任孟广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尚艺烫染之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