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9501号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4。
法定代表人:陈健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朝娣,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第二工业区文明路37号A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4K。
法定代表人:熊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熊彦,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60************211。
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星星能源有限公司、熊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2020年4月13日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1.19元,由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