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20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长沙祥久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2584217N,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2栋105房。
经营者:廖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康乐通信器材批发市场蓝方通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4K7NWY2F,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26号康乐大厦华强北路1026号3A20。
经营者:蓝森梅。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祥久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福田区康乐通信器材批发市场蓝方通讯行作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依法通知深圳市福田区康乐通信器材批发市场蓝方通讯行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9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