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052号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镇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沙春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炳骏,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冕,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传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火车西站北侧128号(青田农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传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