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6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彬利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南路倾城小区5号楼底商一单元(北大门)第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6Q3333A。
经营者:王利娜,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彬利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彬利日用百货商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