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隧洲百货门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西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隧洲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