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94号 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2幢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J92TXU。
法定代表人:舒炳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2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1WP2Y。
法定代表人:冯九山,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亿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李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