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红专(原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月,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
法定代表人:华怀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红专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红专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梁红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红专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梁红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