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1310号原告:广东顺德仙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9AH6M。
法定代表人:黄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勤君,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忠业西尊披萨店,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54L70R4P。
经营者:陆禹,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卢氏县××××××××××××××,公民身份号码:522×××××××********。
原告广东顺德仙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忠业西尊披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2021年3月10日,原告广东顺德仙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仙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仙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