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12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虹服饰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金海西七街12号(古楼办事处)。
经营者:李振方,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虹服饰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虹服饰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