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茶亭小区8号。
经营者:龙文祥,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在法院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信息“收件人彭再玲送达地址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龙强商店电话130××××8837”,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EMS法院专递向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于2020年5月12日来本院参加二审庭审。
4月30日,彭再玲本人签收了该邮件,并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一栏签字。
5月12日,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即为送达。
现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龙强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