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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执保1039号
案件名称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执保1039号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2单元1209室。

法定代表人:卢艳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艳伟,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

被申请人:池会英,女,生于1977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

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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