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1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利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六层自编号F91A。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雅利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汽车灯(7S-H8单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
徐宝洲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徐宝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宝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