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149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鹊磊烟酒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路1-16号。
负责人:徐美英。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鹊磊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