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福宜买得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泰城奥林匹克大厦一层网点。
经营者:金海龙。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福宜买得超市、金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7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金海龙银行存款7620.00元,转执行费5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