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红梅,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红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红梅名下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大观园续建沿街门市综合楼独立单元3层东2户房产一处。
现因被执行人郝红梅已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红梅名下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大观园续建沿街门市综合楼独立单元3层东2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