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57号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俞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另案中,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分别对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门锁”(专利号:ZL201220408392.1)、“一种可调节合页”(专利号:CN200920198747.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6日予以受理,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中止对该两案的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另两案件申请的被受理无效请求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本案同一产品上的组成部分,且上述两专利涉及的案件已被法院中止诉讼,因此,从案件审理的整体性和效率性上考虑,本案也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