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69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婷,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无锡中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