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1032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忠烟酒副食商行、罗元忠: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忠烟酒副食商行、罗元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元忠于2020年5月28日自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执行款10558元(含执行费58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500元。
本院认为,(2019)湘04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元已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