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崂山区乐群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
经营者:季传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季传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季传江银行存款4100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