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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乐群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44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乐群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乐群乐超市;季传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崂山区乐群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

经营者:季传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季传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季传江银行存款4100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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