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45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吴牧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2503。
经营者:黄优优。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吴牧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