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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宗介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107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宗介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107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春豪;宗界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07号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春晖,董事长。

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总经理。

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总经理。

被告:黄春豪,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宗界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春豪、宗界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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