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33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元一区29号楼4层F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爱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46号附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MA35L3GF4R。
法定代表人:黄艳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爱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