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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孔令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执1058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孔令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孔令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被执行人:孔令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系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业主。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皖029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孔令旭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15.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宇声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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