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小敏化妆品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商业广场。
经营者:常永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小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