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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肖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448号
案件名称毛玲、肖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玲;肖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4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玲,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泰和县。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斌,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泰和县。

辩护人陈日升,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玲、肖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玲、肖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毛玲、肖斌先后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纠集,在未经注册商标DIOR所有人允许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由毛玲出面承租本市白云区永泰官厅西街5巷某号某房,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

同年11月13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毛玲、肖斌,并在上址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1批。

经司法审计,至案发时毛玲、肖斌已销售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价值人民币661207元,上述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价值人民币258156.61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玲、肖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玲、肖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毛玲、肖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玲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毛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玲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毛玲的辩护人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毛玲认罪态度比较好,归案以后和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的表现。

二、被告人毛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三、被告人毛玲在本案中系从犯。

四、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现二个孩子无人照顾,天天吵着要爸爸妈妈,二被告人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被羁押后,家庭陷入瘫痪状态。

二被告人被羁押了大半年,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性。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毛玲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斌的辩护人对肖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肖斌无犯罪记录。

二、被告人肖斌在本案中是从犯。

三、被告人肖斌认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肖斌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五、肖斌的母亲患有心脑血管病,还有孩子没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肖斌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毛玲、肖斌先后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纠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由毛玲出面承租本市白云区永泰官厅西街5巷某号某房,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

同年11月13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毛玲、肖斌,并在上址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1批。

经司法审计,至案发时毛玲、肖斌已销售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价值人民币661207元,上述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价值人民币258156.6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罗某顺、熊某、王某楠、汤某刚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司法审计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作案工具钥匙、手机照片,微信资料、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毛玲、肖斌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玲、肖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玲、肖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毛玲、肖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毛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村委也出具证明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家中还有两个小孩无人看护,故对二被告人中的一人酌情从轻处罚,以期能知错悔改,抚育小孩。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皮具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钥匙、手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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