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13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停停,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停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停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