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2刑初426号 被告人赵鹏、江建斌、陈恒、赵凯、陈文强、陈黎霞、蒲海山、林丹丹、方华娟、郑重萌、林烽、吴国忠、陈春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苏010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
其中,被告赵凯的刑期起止日期有误,特裁定补正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五页第九、十行,“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更正为“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书与(2019)苏010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