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31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金户,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金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年3月2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