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98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芳玲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NXBWN1L,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
经营者:刘芳灵,负责人。
被告: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R2RX47,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8号2幢。
负责人:张甜甜,经营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芳玲装饰材料经营部、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3月2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