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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历城区伟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197号一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1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历城区伟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197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历城区伟琪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119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伟琪炸鸡店,经营者曹兴隆,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盖家沟菜市场南侧5号门头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伟琪炸鸡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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