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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抗61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抗6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33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5层15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90号花园城商业中心185、187ABC铺。

负责人:高坂武史。

申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再1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复查〔2019〕440000002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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