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抗6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33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5层15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90号花园城商业中心185、187ABC铺。
负责人:高坂武史。
申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再1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复查〔2019〕440000002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