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8号 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刘青,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刘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