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帅诺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龙丰村杨家100号。
经营者:陈忠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豆志晔,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伟,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帅诺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豆志晔、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帅诺电器厂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余姚市帅诺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帅诺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余姚市帅诺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